
本文目錄
1、去標識化的目標包括:數據重標識風險盡可能低、數據盡可能有用。
2、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三條,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過程。去標識化的目標是通過對直接標識符或間接標識符進行刪除或變換,使得攻擊者無法根據去標識化個人數據識別出特定主體。以身份證號去標識化為例,具體身份證號“440401202201011768”可以使用“440401********1768”或者“GG44M6801”替代,變換前后的編碼標識是可逆的。
3、雖然匿名化和去標識化均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處理,但兩者關注的重識別主體和處理后信息的性質有著根本的不同:一是去標識化強調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重識別特定個人主體;二是去標識化后的個人數據仍屬于個人信息。正因為任何信息處理者有可能獲取還原標識符的“額外信息”,進而反向復原或重識別出特定個人,因此仍需保證去標識化數據的安全。
1、《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對“去標識化”與“匿名化”進行了定義:“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過程。
2、去標識化(de-identification),有時也稱為“去標識化過程(de-identification process)”是指去除一組識別屬性(identifying attribute)與數據主體(data principal)之間關聯的過程。
3、個人信息去標識化(personal information de-identification),是指通過對個人信息的技術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個人信息主體(subject)的過程。個人信息去標識化的核心是利用技術手段,斷開和個人信息主體的關聯。
4、去標識化過程通常分為四個步驟,分別是確定目標、識別標識、處理標識和驗證批準,而監控審查則貫穿于整個過程:
5、確定目標是前提,主要包括確定個人信息去標識化的對象、設定目標和制定計劃。確定個人信息去標識化對象的核心任務是確定個人信息的范圍,最好根據法律法規、組織要求、業務需求、和數據用途等要素確定哪些個人信息屬于去標識化的對象;設定目標應考慮個人信息重標識風險與個人信息有效性之間的平衡,且設定各自的閾值;制定計劃包括去標識化的目的、對象、操作人員、實施方案和進度安排等。
6、識別標識是基礎,包括查表識別法、規則判定法和人工分析法。查表識別法指預先建立個人信息的元數據表格,將待識別個人信息的各個屬性名稱或字段名稱,逐個與個人信息元數據表中記錄進行對比;規則判定法是指通過建立自動化程序,分析個人信息規律,從中自動發現需要去標識化的標識符;人工分析法是通過人工發現和確定需要去標識化的標識符。
7、處理標識是核心,分為預處理、選擇模型技術、實施去標識化三個階段。預處理是在對個人信息正式實施去標識化前的準備過程。預處理是對個人信息進行變化,使其有利于后期進行處理;選擇模型技術主要是根據個人信息類型和業務特性選擇去標識化的技術;實施去標識化是根據已選擇的去標識化技術,對個人信息進行操作。
8、驗證審批是保障,個人信息去標識化后需進行驗證,以確保生成的個人信息在重標識風險和數據有用性方面都符合確定目標階段的閾值。在驗證滿足目標過程中,需要對個人信息去標識化后重標識風險進行評估,并與預期可接受風險閾值進行比較,如果超出風險閾值,需繼續進行調整直到滿足要求。
9、監控審計是關鍵,是監控審查應滲透到去標識化過程的每個階段,對去標識化處理過程相應的操作行為進行監控,操作日志進行記錄,同時應對每一階段去標識化的效果要持續監控,以達到預期目標。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2、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3、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4、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5、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6、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并且便于查閱和保存。第十四條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1、該情況去標識化后并不可以直接使用。
2、去標識化是一種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旨在削減個人身份信息的敏感性,以減少潛在的個人隱私泄露風險。即使個人信息經過去標識化處理,仍然可能通過數據關聯、更廣泛的背景知識或其他手段進行重新標識化。
3、因此,在使用去標識化的個人信息時,仍然需要進行謹慎的評估和安全保護措施,以確保不會對個人隱私造成任何潛在風險。
1、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過程”。
2、《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第一款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圍進行了明確,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而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匿名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過程。因此,個人信息的范圍排除了經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其核心的界定標準是識別性,這種識別性是一種動態的識別,包括已識別和可識別。
1、去標識化:它是一種數據隱私保護的方法,通過去除或替換敏感個人身份信息,以降低數據與特定個人的關聯性。去標識化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而采取的一種技術手段,常見的方法包括匿名化、加密、脫敏等。去標識化的目標是使得原始數據無法追溯到具體的個人身份,從而保護個人隱私。
2、去標記化:它是指從圖片或文檔中去除標記、標簽或注釋等可識別和可跟蹤的元素的過程。去標記化的目的是消除或模糊一些特定的標記,以使得信息更加普遍化、不帶有個人或特定標識。
1、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
2、個人信息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過程。
3、去標識化采用假名、加密、哈希函數等技術手段替代對個人信息的標識,但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個人信息的顆粒度。個人信息去標識化的目的在于降低信息對個人的識別程度,使得單個信息不能識別到特定個人。
4、去標識化是個人信息處理者內部的一種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手段。個人信息去標識化后仍屬于個人信息,需要滿足知情同意規則或其他個人信息處理合法性基礎。